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指违反相关的国家金融管理
法规,未经许可擅自向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或以某种方式名义向他人吸纳资金,扰乱金融市场正常运转的
违法行为。此类
犯罪的法律所能给予的最高惩罚力度为:
如若非法获取的资金数量庞大或存在其他较为严重的情节恶劣情况,将面临三年至十年不等的
有期徒刑惩罚,同时,还需承担上缴
罚金的义务,额度在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灵活选择。而对于刑法适用的时效性问题,如果同类犯罪的法定最高
刑罚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那么,经过十年的时间,该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行便将不再被提
起诉讼。这意味着,若在此之前已对犯罪者进行了追诉,应该撤销案件、不予起诉甚至
宣判无罪,但前提是
犯罪行为的
追诉时效已经到期。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