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立案之后,被
传唤者接受问询的具体时间并没有被相关法律条文详细地明确规定下来,通常情况下是由负责执行此项任务的公安机构根据实际调查工作的需要来灵活掌握的。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所明定,无论是传唤还是
拘传的时长都不能超过十二个小时;若案件情节极其重大、复杂,且需要采用
拘留或者
逮捕等强制性措施的话,那么传唤和拘传的总时间则不得超出二十四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
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
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
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