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法律程序,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相关法院原则上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及电话沟通等形式接洽
被执行人,并对其作出清晰明确的执行宣示。
此外,被执行者及其所涉及的相关资产若处于其他地区,则有权授权当地法院执行相关事宜。收到委托函的
受托法院务必在规定的十五日之内启动
执行程序,而非予以无理拒绝。在执行工作圆满结束之后,受托法院有责任及时向原委托法院反馈进度和成果;若在
执行期限截止前仍未能完成任务,应该向委托法院传递执行进展情况的详细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员接到
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
强制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