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关法律要求,检察院在面对由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转交的
犯罪案件时,应在接手后一个月内给出最终决定。而针对那些
情节严重和复杂度较高的案件,则可将期限延长至15天;若
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并同意遵守相应的法律程序的话,符合快速审理程序设定的前提条件,检察院就应该在10日内做出判决。对于那些可能被判
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罪犯,检察院也可适当延长至15天。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
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
认罪认罚,符合
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
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
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