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阐述本罪时需要明确其所涉的主要客体要素,即他人
财产所有权益的完整性;
其次,从客观角度来看,其核心表现形式为未经合法授予而擅自将
由他人托付给自己进行保管的贵重物品、
遗忘物或被掩埋于地下之物占据为己有,此类行为通常涉及到较大规模的金额,且坚持拒绝归还给原持有者;
再次,对于主体条件而言,本罪的实施人应属于普通公民;
最后,从
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态层面分析,本罪的被告人必须是主动怀有侵吞他人财产这一恶意意图的。
《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
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