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在
取保候审期间需要前往检察院出席,这并不意味着必然会遭到法律的惩处。取保候审仅为
刑事诉讼程序中采取的一种
刑事强制措施,它代表着有权机关暂时限制
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并不能视为其已经被判有罪或可以
量刑,刑事强制措施和法庭裁决之间并无一致性。检察院可能发现该案存在不予追究
刑事责任,从而直接做出不
起诉的决定。
然而在取保候审期间,严禁擅自终止对案件的侦察、起诉及审理工作。在没有任何
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
违法行为,甚至是具备了免于
刑事处罚的情况下,检察院将有权作出不起诉的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