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
取保候审期间,倘若接到公安部门的
传唤,并不意味着可能会面临收押。传唤乃是法律程序中的常规操作,具有正当性。对于已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被告人和
犯罪嫌疑人而言,他们必须切实遵守如下守则:
首先,未经审核机构批准,不得擅
自离开所在地的城市或乡村;
其次,在接到讯问的正式通知时,务必立即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调查;
再次,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干扰目击
证人出庭作证;
最后,严禁销毁、
伪造相关
证据材料,同时也禁止串通口供欺瞒执
法人员。
《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
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
逮捕。
对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