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被告方在接到人
民法院做出的首次判决之后,若是对该审判结果存在异议,那么必须要在接下来的十五天内启动关于上述判决的再次
起诉程序。如果各位对此存有异议且欲提起上诉的话,你们享有权利在决定书送达给你们之后的十五天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与此同时,倘若你们对于人民法院做出的第
一审裁决同样持有异议,你们也同样拥有在裁决书送达到位后的十天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
递交上诉申请的权利。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
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