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情况下,法院通常在
当事人收到应诉材料后的第15天,依法安排案件的开庭日期,并确保整个审判过程能够在正式
立案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完成。
另外,当涉及民事
类别的案件时,为了确保公正公平地展开庭审工作,人
民法院将尽可能在开庭前三日内告知所有当事人及其他
诉讼参与人员有关的庭审信息与相关要求。而对于那些经
公开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有责任向公众公开披露关于当事人姓名、案由以及
开庭时间、场所等详细内容的公告。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
证人到庭,调取新的
证据,
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