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对于雇主而言,有义务在员工正式离职时结算清楚所
拖欠的
工资及津贴福利等各项款项;
同时,在现行劳动以及
聘用合同圆满结束之际,亦或者是因为员工个人申请而导致劳动以及聘用
合同终止之时,将由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相关规定向其发放一次性的
工伤医疗
补助金额度,而由用人单位则需要另外负担支付一笔一次性的
伤残就业补助款的资格责任。对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数额标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详细且严格的制定。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
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