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申请强制执行之后,通常情况下可以在短时间内即将款项收集完毕,这取决于执行的紧急程度以及被执行者的财务状况。
然而,即使已经启动了法院的
强制执行行动,也不能
保证法院能够百分之百地帮助您妥善处理所有难题。关键的要素在于被执行者的真实经济实力。
如若对方主动
履行义务,或者法院有能力立即查找并冻结对方的银行存款,那么很可能可以顺利完成执行工作并尽快收到
欠款;而若对方除了其他形式的资产外别无他物,那么便需要通过一系列的评估、公告和拍卖等标准程序进行处理,所有这些过程所耗费的时间相对较长。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
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