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车辆需送往检修,该
当事人无法再使用自有车辆,转而选择其他交通工具所引发的必须开支,此类费用被视为间接支出。对于间接支出损失的
赔偿事宜,我们坚持以合理的费用报销作为基本原则。
如若车辆在质保期限内因品质问题导致单次修理时长超出五个自然日(不包含等待维修所需零配件的时间),修理商应从第六天开始为
消费者提供代步用车服务,或者向消费者支付合理的
交通费用作为补偿。当然,如果商家与顾客此前已经有所约定,那么以这份约定为准进行补偿也完全可行。
此外,若是由于交通事故发生,车辆需进行修复保养,在此过程中产生的交通费用并非全部由
肇事方承担
赔偿责任。具体
赔偿金额,各方当事人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若协商无果,索赔方须提交相关票据凭证,之后由人
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最终裁定。
《关于审理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
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
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