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故意伤害犯罪行为被依法
逮捕之后,公安机关通常会在两个月之内将
案卷材料提交给检察机构进行审查并提出
起诉意见。但对于一些案情相对复杂且审理周期已经超过规定时限无法按时完成的案件,经过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审批后,可适当延长一个月的时间以确保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人民检察院则需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公安机关
递交的
起诉书和相关
证据材料进行全面的审查与核实,并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措施来确定案件的
处理方式。通常情况下,人民检察院会在收到公安机关的
起诉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最终的是否起诉的决定。而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如果自愿承认所犯的罪行并且积极配合法院的
诉讼审判工作,那么符合
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则有权力在十日之内做出是否予以定罪
处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
民法院审理
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
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