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抗诉申请而言,其提出指向的是省级以上级别(包括省级)的人民检察院对于同等级别或更高级别的人
民法院已经生效的
判决和裁定,有权向相应级别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具有最高权威性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无论高低各层次的人民法院已经产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质疑;而上级人民检察院则可以对下级人民法院业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检查并提出抗议。需要注意的是,在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层面上,他们无权直接对上级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
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
审判人员的
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