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当事人提交申请后,民政部门的
婚姻登记机关将会按照规定进行受理。自申请之日起计算满30日为限,如在此期间恰逢法定假日,则应以法定假日结束后的首个工作日作为起算点。
然而,在该30日内,若双方当事人未能再次前往婚姻
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将被视为自行撤销了
离婚申请。
此外,在此期间内,无论哪一方表示
拒绝离婚,即意味着双方未能就
离婚事宜取得共识。因此,二者要么选择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离婚问题,要么选择继续
同居生活并进行冷静思考和反思。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