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申请人在仲裁过程中未出席,可将其行为视作对仲裁申请的撤销;而对于被申请人而言,如在仲裁过程中未能到场,仲裁机构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缺席判决。在审理期间,仲裁庭应在五个工作日前向各方
当事人发出开庭日期及地点的书面通知。若当事人遇有适当理由者,可于开庭前三个工作日内请求延迟举行开庭。关于是否需要延后召开庭审的事宜,将交由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作出最终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