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
劳动法律
法规的严格要求,一个自然人原则上不得与两家企业同时缔结两份合法有效的劳动合约。具体而言,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的明文规定,非采用全日制工作方式的情况下,任何人都不能在两家乃至更多的实体机构中签署
劳动合同。若一人与两家用人单位同时
签订劳动合同,这种行为无疑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就是说,任何一家用人单位都有权随时解除与涉事
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以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