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并非如此。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对于私人顺风车这一概念的定义更倾向于指一种私人性的共乘行为,并不将其简单地归类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即
网约车),因此从本质上来说,顺风车并不等同于我们通常所理解的非法运营。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政府针对私人顺风车这一特殊领域和性质的交通方式制定了专门的规定,每日的顺风车接单次数不得超出特定的限制。
根据相关
法规,若个人每日的顺风车接单次数超过3至4次及其以上,便可被判定为非法运营。究其原因在于,的确存在部分人员借此私人顺风车名义进行非法运营活动,所以才做出这样的规定以保障社会
公共安全和市场公平竞争。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
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