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方关系中,若有一方故意对另一半隐瞒其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贷款的行为,这种情况下应根据具体情况,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处置:
首先,如果贷款获得者并未将贷款应用于家庭日常开支或是其他与婚姻共同相关的活动,那么这笔
债务应当被认定为
贷款人个人的责任和义务,而作为配偶,不需要承担这份债务;
其次,倘若贷款获得者将贷款确实应用于了婚姻共同生活中所必需的费用,那么这笔债务便应当被视为是婚姻中的
共同债务,并且应当以夫妻共有资产来偿还。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