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印章具备法律约束力。在民事活动中涉及的合同或其他各类文件、单据等文件,
当事人可自行决定是否运用电子签名及数据电文格式。对于约定采用电子签名及数据电文的相关文件,源自于其所采取的电子签名、数据电文这一形式不应被视为否定其
法律强制力的因素。
《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