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民法领域中,
不当得利乃事实行为之一种。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不当得利”是指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不具有
合法性,且对他人的权益造成侵害的情况下,仍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受损方有权向获益方提出要求,索回其所受到的损害。若获益方有意将已获得的不法利益予以无偿转移给第三者的话,受损方也可向第三者提出请求,使其承担相应的返还款项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
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
债务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