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员工因病需要接受治疗期间所面临的
劳动合同问题,我们的法律条文有着明确的规范。
根据相关规定,当员工在规定的
医疗期内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此时
合同期限应自动顺延至医疗期结束的那一天。这种政策无疑是对生病员工的最大保护和关照。
其次,对于
劳动合同到期的情况,除了那些由用人单位提出保持或提升原劳动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条件续订新劳动合同,而员工不同意这个新的约定的情况外,其他任何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决定不再与该员工
续签原合同,就必须按照相关
法规,向员工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这也是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
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
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