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该情况,需依据
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有的性质进行细致分析和妥善处理。具体而言:对于同时具备夫妻双方共同签署了相关法律文件或是在事后得到另一方同意等等这两种情况下产生的债务,以及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内,夫妻一方借助个人名义负担的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都应视为
夫妻共同债务,在此情形之下,作为配偶的一方便负有偿还的神圣职责。
然而,如果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背负的债务超出了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范围,那么这种债务就不能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在此种情形之下,其配偶则无需承担任何
赔偿责任。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