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说,在赠与行为尚未最终实施完毕之前,捐赠者享有收回意愿的权力,这也就意味着赠与行为存在着
可撤销性。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比如
赠与协议的撤销问题上,又需具体分为任意撤销以及法定撤销两种不同类型。对于任意撤销这种方式而言,其行使的前提是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尚未发生变更;
此外,在涉及到用于救助灾民、贫困人口等社会公益事项,或者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协议,或者经过了严谨公正程序公证过的赠与协议,其
撤销权将面临限制。而对于法定撤销来讲,只有在符合一定条件时,
赠予人才得以行使撤销的权利。
《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
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
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
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