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情况下,关于
履约保证金提交的时间点会被详细地列明在相关的工程
招标文件之中。当
投标人成功中标并且接受该结果后,他们便应当严格遵循招标文件中所制定的各项要求和约定,同样也可以在之后签署的具体合同中对此进行进一步的明确约定。通常来说,我们要求中标方需要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三十个自然日内将履约保证金予以支付完毕。
值得注意的是,履约保证金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
第
一,
招标人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中标单位需准时提交履约保证金,唯有如此,方可使此类条款具有
法律效力;若在招标书中未能充分说明,那么在中标之后便无法对其作任何追加。这样做不仅能够确保招标过程中的所有承诺和协议具备绝对的真实性,更能切实保护参与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
此外,根据工程招标人自身的条件来决定是否参加某项特定的工程项目投标活动,也是非常合理的举措。综上所述,履约保证金具有极高的灵活性与可选择性。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
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
支票、
银行汇票或
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
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
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