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乘客开启车门引发的
交通事故,其责任应当依据涉案
当事人对应的行为在引发
道路交通事故中所产生的具体影响及其重大过失程度予以确定。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首先,若涉事的
机动车辆存在违反有关
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停车行为,那么,驾驶人员和乘客就应该对此事件负责并承担起全责;
其次,如该车辆系按规定停放,然驾乘人员未尽提醒义务以警示后方来车或行人等注意安全的情况下,应由驾驶人员承担事故的
主要责任;
最后,如车主和驾驶人均已尽到提醒义务,但乘客仍擅自打开车门导致事故,顯然此举将构成乘客的主要过错,因此,乘客应当成为引发本案事故的主责者。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一方当事人的
违法过错行为直接导致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那么他们就必须承担相应的全责。而当这种情况涉及到双方或多方涉案当事人时,应当依据各当事人行为在导致事故过程中的核心影响力,以及各自的失误程度,来分別判定主要责任、平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倘若所有当事人都没有任何过错,导致事件的发生纯属意外的交通事故,那么各方均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
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