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定中的
变更诉讼请求的最晚时间,根据规定应当是在
举证期限届满之前进行。具体而言,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涉及到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驳
诉讼等情况时,
当事人需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相应建议或请求。当然,在
举证期限内,若当事人因实际情况提交
证据材料存在困难的话,他们仍可向地方人
民法院发出申请,要求给予延期举证的机会。经过人民法院许可后,他们便有权适当地将举证期限予以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
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