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原告决定
撤诉并向法院
递交申请之时,假如法院批准了该项申请并做出相应裁决,那么法院将不得不解除此前为保护被告利益而实施的资产冻结措施,然而由此而给被告带来的
经济损失则应由申请方负责
赔偿。
根据中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如若与该案件存在重大关联性并且有关人士因情势紧急,若不立刻采取
财产保全措施可能会导致其合法权益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的,这些人士有权在启动
诉讼程序或
申请仲裁之前,向可能影响到的被保全资产所在地点、被申请人居住地点或者对案件具有司法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采取财产
保全措施。在提出此类申请之初,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应的
担保;若未能提供相应担保,法院会裁定拒绝申请。一旦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它必须在四十八小时之内做出裁定;对于决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案件,应立即启动
执行程序。然而,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后的三十天内,倘若不依规启动
诉讼流程或申请仲裁,法院将会解除此前对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
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
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