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了自愿
离职协议并不妨碍员工
申请劳动仲裁。只要工人在确认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而这一侵害行为尚未超过相关仲裁时效,便有资格提出劳动仲裁请求。若其已与雇主就
离职补偿方案达成共识,且明确放弃其余相关权利,双方之间再无任何争议,尽管
劳动者有权利发
起诉讼,然而其最终期望的
仲裁结果未必能够实现。然而,尽管程序方面的权益依然存在,实体性的权益会被认为是双方已经达成一致,劳动者不可在此后对此予以反悔。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
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
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
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