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法律
法规,对于出现房屋漏水的状况,物业具有必要的维修职责。若在该物业下拥有屋宇房产的所有者已经全额支付了维修基金,则本公司有责任且必须确保
房屋共有部分的漏水问题得以妥善处理。
另外,如果房屋共有部分或是共同设施设备因损毁而引发漏水现象,业主有权向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请求动用住宅专项
公共维修基金,经得业主大会的审批后方可实施。这是依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规定的内容。
具体来说,住宅共用部位以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及改造费用将遵照以下规定进行分担:
首先,对于商品住宅间以及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同拥有的部位和共同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及改造费用,将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持有物业建筑面积的相应比例分摊。
其次,对于售后公有住房间共同拥有的部位和共同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及改造费用,将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各自交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部分应当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持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最后,对于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非住宅之间共同拥有的部位和共同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及改造费用,将先根据建筑面积比例分摊至各相关物业之中。其中,售后公有住房所需分摊的费用,将再次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各自交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以上便是您需要了解的关于此问题的相关信息。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