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公司搬迁至异地的情况,我们首先要考虑的是迁址这一行动本身对
劳动合同履行所产生的影响。倘若搬迁使得劳动合同在正常情形下无法继续履行下去,那么便满足了法定的“客观事实出现严重变化”的条件,在此种情况下,员工有权拒绝继续
履行合同并且提出解除
雇佣关系,同时他们还能够主张获得相应的
经济补偿。而对于公司地址的任何变更,均应视为劳动
合同条款的重大变动,单位必须得到个人的明确同意方可执行,否则单位即构成单方面违反劳动合同规定,对此引发的
赔偿责任由该单位承担。
然而若判定虽然存在搬迁行为,但是结合多方因素,劳动合同仍然具备履行的可能性,这时的搬迁行动并不符合法定的“客观事实出现严重变化”的标准,
当事人通常需要按照原有的劳动合同条款继续履约。若双方未能达成共识导致雇员离职,则难以获得此类情况下的
赔偿金。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
法规定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在进行地址变更时,劳动者有权拒绝继续
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提供
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