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劳动
法规规定,述职人员在
上下班的路途中导致的跌倒受伤并不能被评定为
工伤范畴。
然而,以下几种情况应当被认定为工伤事宜:
首先是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以前或以后,将相关工作准备就绪或是进行扫尾工作时,在单位内部所发生的
意外事故;
其次就是在往返于单位和住所之间的路上,受到并非由自我主导而产生的
交通事故或是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以及火车方面的
意外伤害;
最后是由其他特殊原因引发的伤害情况。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
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
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