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案件中,涉及司法
伤残鉴定的事项时,必须先通知被告人参与,并且由提出申请者预先缴纳相关的
鉴定费用。而最终该费用将由
败诉方全额承担。若是当事双方对于鉴定结果存在争议或是法院判定鉴定人员有必要亲自出席法庭接受询问,那么鉴定人员就必须依法履行出庭义务。如果该鉴定人员经过法院的正式通知,仍然拒绝到场进行作证,则其所做出的鉴定意见将无法被视为有效依据;
同时,已为鉴定支付相关费用的一方也有权向法院申请归还这部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
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
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