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
法规的明确要求,建筑项目的开发者与负责施工运行的单位可按照契约约定,采用仲裁的方式妥善处理与建筑项目有关的争议
纠纷。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法》的第二条修为: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及其他依法成立并
存续的组织之间,如果出现
合同纠纷或涉及到其它方面
财产权益的争端,皆可采纳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合法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
申请仲裁的,
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
行政部门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