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涉及国家重大安全和社会
公共利益的轻微
刑事犯罪案件中,如果人民检察院未能依法
提起公诉,但
被害人已经掌握了相关充足
证据,那么以下八类案件可获直接向人
民法院
起诉的权限:
(1)
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2)
非法入侵住宅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3)
侵犯通信自由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4)
重婚罪(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进行判断);
(5)
遗弃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判定);
(6)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内容,但仅限于其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或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
(7)
侵犯知识产权罪(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条款,同样规定排除严重损坏社会秩序以及国家利益情由);
(8)以上八类案件以外,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四章及第五章中有关规定前提下,若对被告人可能处以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等较轻
处罚的,被害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对前述八类案件,被害人通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形式提出的请求,人民法院应予以依法受理。
然而,对于那些证据相对不足、或者可由公安机关受理、但预期可能会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更重
刑罚的
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将其转交给公安机关进行深入调查和
立案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
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