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未成年人在就读学校期间遭遇骨折伤害的事故
赔偿问题,首先应与
侵权责任方进行磋商,明确
赔偿金额的分配。在这方面,我们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关键因素:
1.若发生幼儿受伤事故时,幼儿园未能履行其委托
监护职责,从而导致孩子受损,那么幼儿园应当负担起相应的
赔偿责任。
2.若认定教师成为
侵权行为实施者,因该等行为造成孩子骨损伤,则幼儿园需为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3.倘若是其他未成年学生,由于他们的过错行为引发了受害儿童骨折,则应对此事负有责任的未成年学生的
法定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具体的赔偿额和赔偿责任分担,我们应以侵权行为的成因、责任的区分以及
受害人的骨折治疗开支等因素作为考量依据。目前,法律并未对此类赔偿问题设定具体限制,因此,您有权与
责任人共同基于上述要素充分协商达成合适的赔偿方案。通常而言,可能要求赔偿的范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医疗费、
护理费、
误工费、
交通费、营养费等等。
至于涉及
残疾赔偿的情形,还可依据相关规定申请
伤残抚恤金以及后续治疗相关费用。如遇此类争议,我们强烈建议您立即联络专业律师,以便根据实际情况,精确确定可索赔的范围及其金额。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