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申明,在计算
经济补偿金额时所参考的
工资并非已然扣除
税费后的实际收入。而实际上,用于折算经济补偿金的季度薪酬乃是
解除劳动合同时上溯至的十二个月份薪资总额的平均值,此等数据均为扣除税费之前的
税前工资。换言之,税前工资即是
个人所得税正式扣取前提下的总收入,这部分金额是可以根据现行国家税务
法规进行具体的税务计算与缴纳的。故而,税前工资亦称作应发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
个人所得,应当
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
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