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性
裁员之补偿事宜,原则上应给予员工n即以其在本机构中所服务的累积月份为依据所计算出的
经济补偿金额。唯须特别注意的是,若用人单位因非自身过失原因而决定
辞退员工,且未提前三十天以
书面形式进行通知时,此时方有责任支付额外的m款项(该款项的具体数额为员工离职之前薪资的n倍)。
值得一提的是,所提到的“n”即可视为经济补偿金,其计算方式通常根据员工在特定机构中的任职时间来衡量,每累积一整年来算,用人单位需支付相当于员工正常
月工资的
赔偿金额。
另外,若是公司选择以解雇通知书代替正式通知,那么m款项就应当依照离职之日起向前推算一个月的
工资标准予以计算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
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
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