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缔
结婚姻关系之后,倘若其中一方由于患有某种疾病或
意外事故导致成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之人或者有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情况,那么其配偶将自然而然地承担起作为上述一方的第一
监护者的职责。
反之,若双方均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便无需特别的
监护人进行干预和监管;然而如果他们皆无法达到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标准,此时他们均不可担任彼此外界监护人的角色。
《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
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
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