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在法庭实施过程中,被请求进行财务
赔偿者消失不见踪影,法庭仍然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查封、扣留、冻结及没收该
被执行人的资产(如不动产、车辆、储蓄等)。
同时,如若并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法庭亦有权将被执行人
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以及对此类人员实行严格的限购措施,以此激励
当事人尽早自动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件。若是经过法院在此方面做出努力,仍旧无法完成执行任务时,法庭亦可酌情中止
执行程序,直至被执行人具备还款能力或者发现新的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出现时,方可随时
恢复执行活动。
首先,关于
仲裁机构强行要求后对方仍未还款该如何处理?假设在向法院提出
强制执行申请之后,被申请方仍未执行支付,申请人可以向法庭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信息,以便法庭可以依据这些信息
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的财产,从而保障申请人债权得以实现。但是,若
债务人缺乏足够财产进行
清算,法院将有权发出限制其高额消费的指令,并将其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即便以上所提措施均得到妥善安排且执行,仍然无法追回账款的话,法庭便只能无奈中止执行,期待申请人能等到被申请人有恢复还款能力的那一天,也就是发现被执行人的新财产信息之时,方能随时重启执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
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