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在完成经营主体变更之后,原先所积累的
债务归属问题往往视双方或多方所达成的协议条款而定。若是有关条款有所规定,便依据这些标准来予以执行;若尚未有明确约定,则先前积累的负债将由原来的经营者全权承担,而在交接之后发生的负债,便是由新的经营者负责支付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
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
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