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
投标程序中,竞争性磋商公告的期限要求如下: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磋商文件的售卖价格需以弥补该文件编制所需成本费用为主导原则来决定,不能有盈利的意图在其中,且不能将项目预算金额当做设定磋商文件售卖价格的标准。自磋商文件发放之日起直至供应商呈交首次响应文件截至日期为止,须开放至少10个工作日进行公告宣传。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磋商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磋商文件制作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项目预算金额作为确定磋商文件售价依据。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
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
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