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
侵权行为对彼方造成了严重的心理与情感创伤并产生重大影响,若是情状严重,那么人
民法院有权应被伤害者的请求,给出判决令,惩罚加害方,要求其承担精神
赔偿责任。
然而,在恋爱关系中,因性格不合或其它因素而选择结束感情,若在此过程中,未有侵害对方面格权益的情形发生,就无法从法律层面上获得支持,无法得到精神
赔偿。但假如在女方因流产等问题引发身体受到了重大伤害的状况下,因女方的身体权和健康权遭受侵蚀,这是符合精神赔偿请求的条件的,即可以基于以上理由向法庭提
起诉讼,要求被告人做出精神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
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
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
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
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
受害人以
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