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罪和
侵占罪在定义以及具体内容上存在明显的差异性,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不当得利罪所关注的中心点在于无合法依据或者在特定情况下丧失了法律依据,却仍因他人遭遇损失从而获得了相应的利益,
当事人必须承担将该利益归返的法定责任;
其次,侵占罪则指向以
非法占有作为最终目的,通过秘密的手段来获取他人
遗失物品或者隐匿物品的
犯罪活动;
再者,从性质上来看,不当得利属于典型的
民事责任范畴;
然而,侵占罪则属于必须面临的
刑事处罚范围之内;
值得注意的是,不当得利之所以产生,并非源于受益方对受害方实施任何形式的
违法行为,而是来自于受害方或者第三方因过失、误解甚至错误而导致的。基于此,获得不当利益的人相对于
受害人大有
债务的负疚感,因此他应该理解自己具有还款的义务,受害人因而成为
债权人的身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
债务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