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涉及车祸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关于
赔偿对象之一的
误工损失费用,依据法律规定需要提交两个方面的证明材料:一为误工时间的证明文件;二为实际收入的相关证明。例如,误工时间的确定可参考
医疗机构出具的入出院记录以及用人单位针对受伤人员的误工时间出具的书面证明。误工收入则需由用人单位开具相应的收入证明来确认。
然而当
受害人为无固定职业者且无法提供具体
工资收入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会参照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作为实际收入进行认定。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