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并非所有情况都必须进行
尸检。实际操作中,只有当事故现场存在疑点或对事故原因产生争议时,方可启动尸检环节。依照我国法律
法规《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在确认需要进行检验、鉴定过程中,交管部门应在事故现场调查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选取具备相关资历和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工作。
其中,对于尸体检验来说,须自死亡事件发生之日起3日内完成委托手续。
另外,对于可能
逃逸的车辆,更需从查获嫌疑车之日开始计算,于三日内完成检验、鉴定委托。若是申请现场调查结束之后第3日及以后再进行检验、鉴定,则政府交管部门上级需予以核实批准。
至于涉及到精神疾患的鉴定问题,则应该由拥有
精神病鉴定资格认证的专门鉴定机构来担纲执行。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
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