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解除
劳务合同所导致的
损害赔偿,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若劳务合同的解除是由员工单方面自主决定的,那么该情况下并不存在
赔偿问题。
然而,对于非自愿离职的劳工而言,这样的规定是除外的。在实际情况中,若企业未能妥善处理员工的
社会保险事宜,或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其薪资,以及未能提供充分的
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时,被雇佣者有权以这些理由提出非自愿
离职申请,同时要求企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其次,当用工单位不再愿意继
续签署劳务协议,选择将劳务人员退还给中介机构时,用工单位无需承担任何
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职工在没有工作期间内,中介机构有义务依照当地的
最低工资标准向他们支付相应的薪水。倘若中介机构决定不再续签劳务合同,或者廷期现行劳务协议、甚至降低遣归待遇,劳工个人对此表示异议且拒绝解除
劳务关系的话,中介机构应按照
劳动者在该岗位上服务满一年给予一个
月工资这一标准,向其支付相当于两个月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