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交际对话中虽然能够证实双方曾经针对
嫖娼交易条款进行过商议与约定,然而,由于缺乏实质性的交易转账记录及其它相关佐证资料的存在,仅仅根据这样的简略聊天信息是难以判定您实际上已经实际实践了嫖娼行为。因此,在此种情势之下,执
法人员是否会
传唤并对您进行问询调查,这要受到扫黄打非等专项整治活动力度以及案件办理所需的具体情况所左右和制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组织、强迫
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
绑架等
犯罪行为的,依照
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为
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