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事故而引发
人员伤亡的事件中,若涉事各方承担
主要责任及次要的法律责任,具体到
医疗费用方面,应依照以下步骤处理:
首先,依法在
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的责任额度内,由保险公司对相应的
经济损失进行赔付。如存在超出该责任金额的情况,剩余的
赔偿责任将按照当事各方的主次责任分担,各方需按照其应负责的比例承担相应的
赔偿义务。在进行医疗费用的计算时,应根据
医疗机构所开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收据,以及患者的
病历与诊断证明等一系列相关
证据综合分析。关于主次责任的划分及其各自对应的赔偿比例则具体如下:
(1)事故双方在车辆种类上均为机动车,或均为
非机动车或行人时,主次责任的赔偿比例设定为70%与30%。
(2)假设一方为机动车,另一方则是非机动车或行人,且机动车驾驶员在事故中被判承担主要责任时,主次责任的赔偿比例规范为80%和20%;反之,当机动驾驶员在事故中作为次要责任方时,其所承担的主次责任赔偿比例为60%和40%。除医疗费用之外,作为受害方或损失方,还享有获得其他类型的赔偿权利,例如:
护理费用、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期间伙食补贴费用、
误工薪资、康复辅助工具费用以及残疾
补偿金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