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期间所给予的
彩礼费用并不必然被视为
夫妻共同财产。
具体来说,若女方在婚后所获取的彩礼,并且在男方与女方之间并未有任何关于该彩礼的特殊约定的情况下,那么该笔款项就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如果彩礼是在女方婚后所得,但却有
赠与人明确表达其仅向女方赠送,或者双方在婚后曾就所得财产的所有权益问题达成共识,即认为获得的财务应归属各自所有的协议,则此类彩礼款项应被归类为
夫妻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